“非本机关掌握”通常不是“信息不存在”。
它重点指向另一个问题:这个机关是否制作、保存或掌握你申请的信息。
先做三项核对
| 核对项 | 需要材料 | 备注 |
|---|---|---|
| 申请对象 | 申请书全文 | 是否写清信息类型和事项范围 |
| 机关职责 | 公开资料、法规线索、答复说明 | 是否可能制作或保存该信息 |
| 答复说明 | 答复书全文 | 是否告知可能掌握机关或获取方式 |
这三项缺一项,后续判断都容易失焦。
可以建立机关线索表
| 机关名称 | 可能掌握的信息 | 线索来源 | 是否已申请 | 备注 |
|---|---|---|---|---|
| 待补充 | 待补充 | 答复书 | 否 | 待核对 |
这张表只记录线索,不等于已经判断哪个机关必须公开。
常见误区
- 把非本机关掌握直接理解为信息不存在。
- 没有核对申请信息是否可能由其他机关制作或保存。
- 答复中提到其他渠道,但没有记录原文。
- 重新申请时没有保存第一次申请和答复。
- 没有把多个机关的申请材料分开编号。
读者补充
留言与补充
请只提交公开资料线索、文章勘误或阅读补充。不要提交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案号全文、未脱敏文书或原始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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