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有些房屋不是直接以“强制拆除”名义处理,而是被冠以“危房”“排险”“紧急避险”等名义。
这些概念不是不能用。真正要核对的是:它们有没有被用来绕开征收补偿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中,王江超等 3 人案就围绕这个问题展开。
官方来源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 案例名称:王江超等 3 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 发布时间:2018-05-15 10:30:42
- 核对日期:2026-06-08
- 来源边界:官方页面提供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本文不补写页面没有提供的案号、入库编号或完整裁判文书。
案件线索
官方页面显示,涉案房屋已经被列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王江超等 3 人与征收部门没有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后续还出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之后,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房屋情况,鉴定机构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危险房屋。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并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后实施强制拆除。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征收补偿程序处理。官方页面显示,二审法院还指出危房鉴定申请主体、送达方式、未补偿即作出紧急避险决定等方面存在问题。最终,法院撤销被诉紧急避险决定,但没有支持原地重建请求。
为什么不能绕开征收补偿
紧急避险处理的是紧迫危险,征收补偿处理的是公共项目中对房屋、土地和权益的依法补偿。两者不能混用。
如果房屋已经进入征收程序,就要特别核对:
| 问题 | 核对重点 |
|---|---|
| 是否已有征收程序 | 批复、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图、补偿谈判记录 |
| 危房鉴定如何启动 | 谁申请鉴定,是否为适格主体,是否通知权利人 |
| 紧急避险决定如何作出 |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催告、陈述申辩机会 |
| 决定如何送达 | 是否送达到当事人,张贴位置是否能实际知悉 |
| 拆除前是否补偿 | 是否已经补偿、安置或依法处理补偿争议 |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理清,只看“房屋是不是危房”是不够的。
诉讼请求要分开写
这个案例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地方:法院撤销紧急避险决定,但没有支持原地重建请求。
这说明撤销或确认违法,与恢复原状、重建、补偿、赔偿不是同一件事。材料和请求要分开:
- 要撤销紧急避险决定,就重点核对决定程序和依据。
- 要确认拆除违法,就重点核对实施主体、程序和补偿前置情况。
- 要请求补偿或赔偿,就要另行整理房屋权属、面积、价值、安置损失和过渡损失。
- 要请求原地重建,还要面对规划、土地用途、现实可行性等问题。
请求混在一起,容易让法院认为诉讼目标不清。
材料怎么整理
遇到以危房、排险、紧急避险名义拆除的情形,可以先保存:
- 征收批复、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和补偿方案。
- 补偿谈判、评估、责令交地或搬迁通知。
- 危房鉴定申请、鉴定报告、检测机构资质材料。
- 紧急避险决定、催告书、限期拆除通知。
- 送达材料、张贴照片、公告位置和现场照片。
- 拆除现场视频、机械车辆、人员身份和报警记录。
- 拆除前后是否给过补偿、安置或临时过渡安排。
这些材料要按时间顺序排好。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是在处理真实、紧迫的危险,还是借另一个程序把征收补偿程序绕过去。
使用边界
王江超等 3 人案适合作为“紧急避险不能替代征收补偿程序”的检索线索。它不能说明所有危房排险决定都违法,也不能说明撤销决定后一定能原地重建。
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另行核对危险状态是否真实、程序是否紧急、鉴定是否适格、权利人是否知情、征收补偿是否已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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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
案例和法条仅供学习、检索和比较参考。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另行核对完整材料、现行法律法规、地方补偿规定和法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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