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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条 案例库分析 已核验 2026-06-08

最高法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先看程序、评估、主体和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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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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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发布页已核对
核验状态
已核验
首次发布
2026-06-08
最后更新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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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2018年5月1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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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 官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 发布时间:2018-05-15 10:30:42
  • 核对日期:2026-06-08
  • 来源边界:官方页面列明 8 个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未提供案号、入库编号或完整裁判文书,本文不补写这些信息。

摘读对象

这 8 个案例都和征收拆迁有关,但它们不是同一个问题。

有的讲安置人口,有的讲评估报告,有的讲借紧急避险绕开补偿程序,有的讲事实强拆主体如何推定,还有的讲行政协议变更以后,超期安置补助费还能不能继续主张。

因此,这篇先写成总览。它更适合用来建立材料核对路径,而不是直接当作某一个案件的胜诉模板。

八个案例先放进四条线

核对线索涉及案例先看什么
安置人口和特殊群体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户籍冻结之后的婚姻、出生等特殊原因,是否被机械排除在安置人口之外。
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孙德兴案、龙达物资经销处案、谷玉梁和孟巧林案评估机构如何确定,评估报告是否送达,是否告知复核权利,是否存在漏项、缺签字、缺明细。
紧急避险、事实强拆和主体推定王江超等 3 人案、陆继尧案是否借危房鉴定、紧急避险规避征收补偿;没有书面决定时,强拆主体能否结合现场人员、动迁职责和生活逻辑推定。
补偿协议、补偿职责和利害关系王艳影案、焦吉顺案协议变更后遗漏事项如何处理;起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自己的权利义务。

这四条线,比“补偿多少钱”更先一步。征收拆迁案件里,数字当然重要,但数字通常建立在程序、主体、评估、权属和协议文本之上。

逐案线索表

案例官方页面显示的争议材料提示
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将部分在册人口排除在安置人口之外,二审认为涉及婚姻、出生原因入户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保存户口簿、户籍迁入原因、婚姻出生材料、冻结公告、安置方案和裁决认定人口的依据。
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被征收人未配合入户评估,补偿决定载明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再补偿,法院认可该处理。保存评估机构通知、入户评估记录、分户报告、送达材料和自己是否配合评估的证据。
王江超等 3 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已启动征收的房屋被以危房鉴定、紧急避险方式处理,法院认为应走征收补偿程序,撤销紧急避险决定。核对征收批复、补偿程序、危房鉴定申请主体、紧急避险决定、送达方式和拆除前是否已补偿。
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没有书面决定时,法院结合现场人员、辖区、动迁职责和拆除动因,推定街道办为强拆实施主体。保存现场照片视频、在场人员、车辆设备、此前动迁谈话、辖区职责、报警记录和拆除物去向。
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评估报告存在缺评估师签字、缺资产设备明细、未告知复核权利、漏评设备等问题,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作。逐项核对评估报告形式要件、资产设备清单、附属物、复核告知、市场价格依据和漏评事项。
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被诉调整征收范围决定未涉及其房屋,对其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认为缺少利害关系。起诉前先问被诉决定是否改变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只因对征收范围不满意就当然有诉的利益。
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实物安置协议后改为货币补偿,但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未约定,二审依据地方规定判令补足部分期间的一倍差额。保存两份协议、补偿方式变更时间、过渡费领取记录、超期未回迁期间、职责调整文件和地方补偿规定。
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法院从评估机构选定、评估结果公示、送达、复估机会和补偿方式选择等程序审查补偿决定,最终认可其合法性。收集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公示照片、抽签或协商选机构材料、评估报告送达、复估期限和选择补偿方式告知。

线索一:不要只看补偿数字,先看程序

征收拆迁争议里,最容易急着问“到底应该补多少钱”。但最高法这一批案例反复提醒:补偿金额不是凭感觉算出来的,它背后有一套程序。

王江超等 3 人案中,房屋已经在征收范围内,却被以危房鉴定、紧急避险的方式拆除。官方页面显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应由征收部门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拆除;当地住建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

谷玉梁、孟巧林案则是另一面。法院审查了评估机构选定、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报告送达、复估机会、补偿方式告知等过程。也就是说,程序做扎实了,补偿决定更容易经得起审查。

所以,材料目录里不能只放房产证和报价单,还要把这些程序节点列出来:

  • 征收决定和公告。
  • 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材料。
  • 评估机构选择过程。
  • 分户评估报告和送达凭证。
  • 复核、鉴定、异议期限告知。
  • 补偿方式选择告知。
  • 补偿决定、送达和公示材料。

线索二:评估报告是补偿决定的核心证据

评估报告不是摆设。龙达物资经销处案中,官方页面显示,法院指出评估报告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设备和资产明细、未标注或释明申请复核评估权利、附属物和资产设备漏评等问题,进而认为评估报告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

这对普通读者的启发很直接:不服补偿决定时,不要只写“价格太低”。要把评估报告拆开核对:

  • 报告是否有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签字盖章。
  • 是否载明房屋性质、用途、面积、位置、结构、年代。
  • 装饰装修、附属物、设备、资产是否逐项列明。
  • 是否送达给被征收人。
  • 是否告知申请复核评估、鉴定的权利和期限。
  • 价格依据和评估时点是否清楚。
  • 是否有明显漏项或把不同性质财产混在一起估。

孙德兴案还提醒另一点:如果因被征收人自己的原因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评估,后续补偿决定把装饰装修、附属物留待入户后按实评估,法院可能认可这种处理。换句话说,拒绝配合评估不一定会让补偿决定当然违法,也可能让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线索三:事实强拆最怕主体不明

陆继尧案的价值,在于它正面处理了一个常见困境:强拆没有书面决定,现场又没人承认,起诉时被告是谁?

官方页面显示,法院结合强拆当天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场、涉案附着物位于其辖区、街道办是动迁主体、此前多次商谈动迁并涉及后院搬迁等事实,推定街道办是拆除行为实施主体。

这个案例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工作人员在场,就一定推定该机关强拆”。更稳妥的用法,是整理一组能互相支撑的基础事实:

  • 拆除当天哪些人员、车辆、机械在现场。
  • 现场人员是否穿制服、佩戴证件、使用机关车辆或项目标识。
  • 哪个机关此前负责谈判、通知、清场或推进项目。
  • 被拆除物是否位于该机关辖区或职责范围内。
  • 是否有其他主体公开宣告实施或承担责任。
  • 报警记录、视频、照片、邻居证言能否互相印证。

事实强拆案件里,主体问题解决不了,后面确认违法、赔偿、恢复原状等请求都会受影响。

线索四:补偿协议变更后,遗漏事项还要继续核对

王艳影案涉及两份协议:先选择实物安置,后来改为货币补偿。争议点集中在超期未回迁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尤其是双方后来的货币补偿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双倍支付”的问题。

官方页面显示,二审法院结合地方规定、原协议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后来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判令补足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5 月期间另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这说明行政协议变更后,不能只看“新协议已经签了”。还要继续核对:

  • 新协议是否明确处理旧协议下已经发生的欠付、超期、违约或补助事项。
  • 旧协议的交房期限、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 地方规定是否对超期安置、补助倍数、货币补偿后的补助期间另有规定。
  • 职责调整后,哪个机关或管委会承接补偿职责。
  • 已领取款项对应的是哪一期间、哪一种补助。

协议文本越多,越要做时间线。否则很容易把“已经签过新协议”和“所有遗留事项都解决了”混成一件事。

线索五:并不是所有不满都能起诉

焦吉顺案提醒的是诉的利益和利害关系。官方页面显示,被诉调整征收范围决定没有涉及焦吉顺所有的房屋,对其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认为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这类案例容易让人不舒服,但它的程序意义很重要:行政诉讼不是抽象审查行政机关做得好不好,而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起诉前可以先问三句话:

  • 这个行政行为有没有直接改变我的房屋、土地、补偿、安置、经营或程序权利。
  • 我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后,能不能实际改善我的权利状态。
  • 我是不是在起诉一个“不涉及我”的决定,或者只是表达对项目安排的不满。

如果利害关系说不清,法院可能不进入实体审查。

使用这些案例时的边界

这批案例可以用来做四件事:

  • 搭建征收拆迁材料目录。
  • 检查补偿决定背后的程序链条。
  • 判断评估报告是否值得重点攻击。
  • 在强拆主体不明、协议遗漏、利害关系不清时寻找检索方向。

但它不能直接替代你的案件判断。至少还要回到自己的材料里核对:

  • 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 争议对象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行政裁决、行政协议、强制拆除,还是履行补偿职责。
  • 是否已经过复议,是否存在复议前置。
  • 起诉期限、送达日期、知悉日期是否清楚。
  • 当地补偿政策、评估规则和过渡费标准是否已经核对。
  • 是否能拿到完整裁判文书或人民法院案例库、公报等进一步来源。

已拆成系列

这批案例已经按问题拆成 8 篇逐案文章:

系列题目对应案例写作重点
安置人口为什么不能只看冻结时间?王风俊案婚姻、出生等特殊入户原因和安置人口认定。
拒绝入户评估会带来什么后果?孙德兴案被征收人配合义务、装饰装修和附属物后续评估。
借紧急避险拆房为什么可能违法?王江超等 3 人案征收补偿程序和危房、紧急避险程序的边界。
没有书面决定的强拆,被告怎么推定?陆继尧案现场证据、动迁职责、辖区和生活逻辑。
评估报告漏项时,补偿决定能不能撤?龙达物资经销处案评估报告形式要件、漏项、复核权利告知。
没有利害关系为什么会被驳回起诉?焦吉顺案诉的利益、行政行为实际影响和诉权边界。
行政协议改成货币补偿后,过渡费还怎么算?王艳影案协议变更、地方规定、超期安置补助。
补偿决定程序做足时,法院会看哪些节点?谷玉梁、孟巧林案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复估机会和补偿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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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边界

案例和法条仅供学习、检索和比较参考。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另行核对完整材料、现行法律法规、地方补偿规定和法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