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不能只问“政府有没有公开”。更稳妥的顺序是:
- 申请写了什么。
- 申请交给了谁。
- 对方有没有答复。
- 答复类型是什么。
- 救济路径和期限是否还在。
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2014 年 9 月 12 日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中,集中列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典型争议。虽然这些案例发布时间较早,但对于普通读者理解“什么是政府信息”“为什么不公开”“答复是否完整”仍有检索价值。
摘读对象
本次摘读先记录 5 类普通读者容易遇到的问题:
| 官方发布页案例名称 | 可以先检索的问题 | 适用提醒 |
|---|---|---|
| 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 环境信息、企业信息、内部信息边界 | 先核对信息是否为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保存。 |
| 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 商业秘密、第三方意见征询 | 不能只因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就当然不公开,仍需看行政机关审查证据。 |
| 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 | 个人隐私、公共利益、保障房分配信息 | 先区分纯个人隐私和涉及公共资源分配监督的信息。 |
| 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 | 过程性信息、征地报批材料 | 决策完成后,原本处于过程中的材料是否仍可作为不公开理由要再核对。 |
| 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 历史信息、答复完整性 | 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不当然排除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外。 |
以上名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页;仅作为检索线索和阅读路径。
逐案核验进度
| 案例 | 站内逐案文章 | 当前状态 |
|---|---|---|
| 案例一 | 环境信息公开案例:先看信息是不是机关履职中制作或获取 | 原始链接范围内已核对;不补写来源没有提供的信息。 |
| 案例三 | 商业秘密和第三方意见:不能只看第三方是否同意 | 原始链接范围内已核对;不补写来源没有提供的信息。 |
| 案例四 | 个人隐私和公共监督:保障房信息先看公共属性 | 原始链接范围内已核对;不补写来源没有提供的信息。 |
| 案例五 | 过程性信息和征地报批材料:先看决定是否已经完成 | 原始链接范围内已核对;不补写来源没有提供的信息。 |
来源边界
本文的原始链接是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发布页。这个页面提供了案例名称、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本文只在这个范围内整理。
页面没有提供案号、入库编号或裁判文书,所以本文不补写这些内容,也不把它们写成待补充事项。非官方转载摘要不作为本篇案号、入库编号或裁判文书依据。
核心问题
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常见问题可以先拆成:
- 申请内容是否明确。
- 被申请机关是否掌握相关信息。
- 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范围。
- 机关是否在期限内答复。
- 答复是“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掌握”“不予公开”,还是要求补正。
- 答复是否说明理由、证据和获取方式。
- 是否需要先行政复议,再进入行政诉讼。
事实差异
比较案例时,至少注意:
- 申请主体是企业、个人还是其他组织。
- 申请的信息和自身权益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 被申请机关是否为信息制作、保存或掌握机关。
- 争议是“没有答复”,还是“答复内容不认可”。
- 不公开理由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管理、过程性信息,还是信息不存在。
- 是否已经过复议,复议决定如何处理。
检索启发
可以从这些关键词继续检索:
- 政府信息公开 答复义务
- 信息不存在 非本机关掌握
- 不予公开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 过程性信息 内部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 历史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 补正 申请内容明确
记录案例线索时,不要只摘裁判结果,应同时记录申请文本、答复类型和程序节点。
读者补充
留言与补充
请只提交公开资料线索、文章勘误或阅读补充。不要提交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案号全文、未脱敏文书或原始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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