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表用于把行政争议材料按程序阶段放好。
它不是起诉清单的最终答案,也不能替代法院具体材料要求。使用前要结合自己的程序位置、期限、被告、管辖和请求核对。
使用前提醒
- 不确定的事实写“待核对”,不要写成确定结论。
- 每份材料尽量保留原件、截图、提交凭证和送达凭证。
- 公开前先处理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签名、二维码、账号和第三方隐私。
- 收到法院或复议机关通知后,单独记录收到日期和处理期限。
流程材料核对表
| 编号 | 阶段 | 材料名称 | 日期 | 来源 | 用途 | 公开状态 | 备注 |
|---|---|---|---|---|---|---|---|
| L-001 | 申请前 | 事实说明或问题清单 | 待补充 | 本人整理 | 确认争议起点 | 目录公开 | 待核对 |
| L-002 | 申请 | 申请书或提交记录 | 待补充 | 本人提交 | 证明已提出申请 | 摘要公开 | 保存原件 |
| L-003 | 答复 | 行政决定、答复或不答复证据 | 待补充 | 行政机关 | 确认被诉行为 | 摘要公开 | 核对落款和送达 |
| L-004 | 复议 | 复议申请和复议决定 | 待补充 | 本人、复议机关 | 确认复议位置 | 摘要公开 | 复议后起诉需重核 |
| L-005 | 起诉 | 起诉状草稿 | 待补充 | 本人整理 | 对应请求和事实 | 暂不公开 | 提交前复核 |
| L-006 | 证据 | 证据目录和附件 | 待补充 | 多来源 | 支撑事实理由 | 目录公开 | 与请求对应 |
| L-007 | 法院程序 | 立案、补正或裁定材料 | 待补充 | 法院 | 记录法院处理 | 摘要公开 | 单独记录期限 |
| L-008 | 送达 | 邮寄、签收、系统通知 | 待补充 | 邮政、法院、平台 | 证明收到或提交日期 | 暂不公开 | 注意隐私 |
填写说明
- 编号:保持稳定,不要因为排序变化频繁改号。
- 阶段:按申请、答复、复议、起诉、法院程序、送达等分类。
- 来源:区分本人提交、行政机关作出、复议机关作出、法院送达、公开网站下载。
- 用途:说明这份材料解决什么问题,例如证明日期、主体、请求、事实或送达。
- 公开状态:使用公开、摘要公开、目录公开、暂不公开等表达。
常见误区
- 只保存实体文书,没有保存提交和送达凭证。
- 法院补正通知没有进入材料目录。
- 复议材料和原行政行为材料混在一起。
- 证据目录编号和起诉状事实编号不对应。
- 公开材料前没有做隐私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