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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举证责任

内容类型
案例法条
首次发布
2026-06-02
最后更新
2026-06-02
资料状态
法条卡片,持续核对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原始链接: 打开官方来源

核对日期:

这是一张法条卡片,用于后续持续补充。条文引用以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文本为核对依据。

条文主题

行政诉讼法第34条通常与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有关。

具体使用时,应以现行有效法律文本为准,并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核对。

通俗理解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通常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要证明程序是否合法。

普通当事人仍然需要整理自己的事实材料和诉讼请求,不能把“被告举证责任”理解为自己完全不用提交材料。

适用场景

可能涉及:

常见争议

常见争议包括:

相关文书

与这一主题相关的文书和材料包括:

相关指南

相关工具

相关案例检索词

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或站内搜索中组合使用:

检索到具体案例后,应先核验案例库原始页面、案号或入库编号和裁判要点,再记录事实差异。

本站笔记

后续阅读具体案例时,会继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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