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张法条卡片,用于后续持续补充。条文引用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文本为核对依据。
条文主题
行政诉讼法第34条通常与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有关。
具体使用时,要以现行有效法律文本为准,并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核对。
通俗理解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通常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要证明程序是否合法。
普通当事人仍然需要整理自己的事实材料和诉讼请求,不能把“被告举证责任”理解为自己完全不用提交材料。
适用场景
可能涉及:
- 行政决定是否合法
-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 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依据了哪些事实和规范
- 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常见争议
常见争议包括:
- 原告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
- 被告未提交完整证据时如何处理
- 行政机关后补理由或后补证据是否可被采纳
- 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相关材料
与这一主题相关的文书和材料包括:
- 起诉状
- 证据目录
- 行政机关答复书
- 行政处罚、许可、确认、履职等行政决定
- 复议决定书
- 庭审笔录
- 裁定书或判决书
下一步工具
- 证据目录模板:先把材料放进同一张表:先形成稳定编号,再对应到起诉状和问题清单。
- 问题清单模板:把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开:把举证责任、证明目的和待核实事实分开。
- 官方资料索引:行政诉讼、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回到官方来源核对现行文本。
下一步检索词
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或站内搜索中组合使用:
-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
- 被告举证责任
- 行政不作为 举证责任
- 履行法定职责 证据
- 行政机关未提交证据
- 证明目的 行政诉讼
检索到具体案例后,要先核验案例库原始页面、案号或入库编号和裁判要点,再记录事实差异。
本站笔记
后续阅读具体案例时,会继续补充:
- 案例名称
- 案号
- 裁判规则
- 对普通当事人的启发
- 适用提醒
读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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