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复议机关材料后,先不要只看结果是否满意。
更重要的是分类:这是程序通知、补正要求、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还是实体性的复议决定。
核对表
| 编号 | 处理类型 | 需要保存 | 需要核对 | 后续提醒 |
|---|---|---|---|---|
| R-01 | 补正通知 | 通知全文、送达材料 | 补什么、何时补 | 保存补正前后版本 |
| R-02 | 受理通知 | 受理材料、送达记录 | 受理日期、案号 | 进入复议程序时间线 |
| R-03 | 不予受理 | 决定书、送达材料 | 理由、救济告知 | 高风险,单独核对 |
| R-04 | 驳回申请 | 决定书、送达材料 | 驳回理由 | 后续起诉前重核 |
| R-05 | 维持原行为 | 复议决定、证据材料 | 被告、期限、请求 | 不能直接复制复议请求 |
| R-06 | 变更或撤销 | 复议决定、附件 | 新状态和后续义务 | 核对是否仍有争议 |
| R-07 | 未按期处理 | 提交和收到材料 | 是否已届满 | 期限问题高风险 |
每份材料都记录日期
最好至少记录:
- 复议申请提交日期。
- 复议机关收到日期。
- 补正通知收到日期。
- 补正提交日期。
- 复议决定送达日期。
- 救济告知内容。
没有送达材料时,先写“待核对”,不要写成确定结论。
常见误区
- 把补正通知当成复议决定。
- 只保存复议决定书,没有保存送达材料。
- 不区分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
- 复议决定涉及多个处理结果,却只写一个总状态。
- 收到复议决定后没有重新核对被告、管辖和期限。